第一条 教学质量是教学工作的生命线。为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,加强教师教学交流,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,推动课堂教学改革,帮助青年教师成长,尽快提高驾驭教学的能力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听课对象:近两年内新选聘的专、兼职教师和刚承担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。
第三条 听课人员组成:由本部门教学管理人员、教研室主任及教学经验较为丰富的教师组成,并根据需要,聘请校内相关专家、相应部门负责人参加。
第四条 跟踪听课组织:每学期由教学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听课安排意见,指定或聘请相应人员按安排开展听课。
第五条 跟踪听课内容及要求
1、听课内容包括青年教师的教学态度、课堂教学组织、教学方式方法、教材的处理、教学重难点的把握情况、教学互动讨论、教学语言的使用、教学板书的设计使用等方面。
2、听课人员第一次听课结束后,将评议意见反馈到教学管理科,教学管理科将听课人员评议意见整理梳理后,以相应方式反馈给听课对象,并在业务学习时公开进行交流。
3、教学管理科根据第一次听课后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,针对性安排相应人员进行第二次听课,主要了解听课对象对第一次听课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。
4、跟踪听课形式由教学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,可采取集体听课,也可采用个人听课形式进行。对每位听课对象的听课安排,不少于2次。
第六条 学期结束前,教学管理科对跟踪听课情况进行总结,梳理出普遍存在的问题,提出进一步整改、加强的意见建议。
第七条 本规定由教学管理科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试行。